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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尽快解决物业管理小区水、电、暖移交问题的建议

发布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 阅览:0 次

天桥区 刘永红(15-178) 2012-02-26

    近年来,部分小区的开发商为获取更多的利润未按规定标准建设水、电、暖设施并办理设施的移交、导致水、电、暖设施设备产权关系未理清,维修养护及更新责任不落实等原因,小区居民在用水、用电、采暖上的矛盾冲突较为集中,纠纷不断升级,有的甚至演化成群体上访事件,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社区的稳定,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为建设安全、舒适、方便、和谐的住宅小区,根据目前小区在水电暖移交方面存在的问题,结合自己多年来从事物业管理的实际经验,建议如下:

    1. 各相关部门加大力度,尽快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住宅小区水、电、暖设施设备建设和移交的有关规定,从体制上理顺小区水、电、暖供应关系。

    2. 积极推进居民小区水、电、暖服务及设施管理专业化。其中,住宅小区建设单位要切实履行自己的义务,解决小区供水、供电、供暖配套设施先天不足的问题,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小区配套设施到位,设施不到位的要补建。供水、供电、供暖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从根本上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满足居民对供水、供暖的基本要求,同时,逐步建立专业化经营与业主的合同关系。


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2012000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济建函[2012]59号)
    刘永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尽快解决物业管理小区水、电、暖移交问题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山东省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备案办法》)于2009年6月16日下发,2011年4月27日,经市政府同意,我委联合市规划、房管、市政公用、执法等部门转发了《备案办法》 (济建发〔2011〕7号文件),该办法对水、电、气、暖的验收做了明确规定。目前,我市供电设施验收合格证明由济南市供电公司出具,水、气、暖的验收合格证明由市政公用局出具,未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的项目,我委不予办理综合验收备案手续。

    对已交付使用但水电暖存在遗留问题、尚未移交的项目,我委将督促所属开发企业配合相关部门尽快完成移交工作。对新开工项目,在日常项目管理中,严格执行《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水电气暖设施不委托专营单位施工建设的问题将做为重点检查内容,对拒不整改的企业,将由市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其行为记入房地产开发企业不良信用档案。

    感谢您对济南城乡建设的关心与支持,欢迎继续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2-05-10



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2012000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2012]16号)
    刘永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尽快解决物业管理小区水、电、暖移交问题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人大第2012005号刘永红答复.doc

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 2012-05-29



    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2012000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济市政公用建复函[2012]1号)
    刘永红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尽快解决物业管理小区水、电、暖移交问题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尽快落实《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关于住宅小区水、电、暖设施设备建设和移交的有关规定,从体制上理顺小区水、电、暖供应关系”的建议。根据2009年5月1日起施行的《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专业经营单位负责设计、建设、维护和管理。建设单位应当协调配合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施工,并承担相关管沟、设备用房等土建工程的配套建设。住宅小区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分户计量装置或者入户端口以外设施设备的各类建设资金,统一并入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含综合开发费),并根据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和调整情况逐步核减,交由专业经营单位专项用于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的投资建设。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归专业经营单位所有。具体办法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收取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合理确定;第十七条规定,本条例实施前建设的住宅小区内专业经营设施设备,由业主大会决定移交给专业经营单位,专业经营单位应当接收。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

但在执行方面存在以下问题:

    1、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至今未出台相应的具体办法,使《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在执行上难以操作;

    2、已建成住宅小区的供水、供热设施设备交接具体办法尚未出台。

    目前我市一些已建成小区的供水管网,特别是二次供水设施,由于设计不合理、建设不规范、设施陈旧、产权不明、管理混乱等原因,供水安全存在很大隐患。为此,我市将实施居民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改造移交工作。但由于改造资金数额巨大,供水企业无力承担。因此,我局正积极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改造移交相关政策,力争用两到三年时间完成改造移交工作。改造移交后的供水设施将全部由供水企业实行专业化管理。

    在供热方面也存在着同样的问题,以自管换热站回收为例。我市从2010年开始逐步回收自管换热站, 按照“自愿移交、分批接收、统一整改、规范管理”的原则,将自管换热站交给供热企业直接进行管理。但在具体操作过程中,存在着现有自管站的建设质量以及改造资金、配套法规等方面的问题,制约了自管站回收改造进程。

    二、关于“积极推进居民小区水、电、暖服务及设施管理专业化。供水、供电、供暖专业经营单位要加大“一户一表”改造力度”的建议。我市目前正积极推进居民小区供水户表改造和供热计量改造工程。为适应市场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我市自2005年开始在市内六区及高新区范围内,实施城市自来水户表计量工程改造。对在城市公共供水管网覆盖范围内,具备实施条件的居民家庭,按照“分步实施、用户自愿、公开透明、政府监管”的原则实施一户一表工程改造。目前已经完成60.48万户,占满足户表改造条件的91%,正在和准备实施的有2万余户。在供热方面,自2011年我市选择部分小区进行了热计量试点,待条件成熟将全面展开。

    感谢您对市政公用事业的关心与支持。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 2012-05-24



对市十五届人大一次会议20120005号代表建议的答复(济电答复[2012]10号)
    刘永红代表: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尽快解决物业管理小区水、电、暖移交问题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电力事业的关心和帮助。正如您在建议中提到,由于部分小区开发商不负责任,供电配套建设标准低、以施工电源代替正式电源、设备陈旧老化,造成供电能力不足、电压低、频繁停电、家用电器不能正常使用等问题,无法满足居民的合理用电需求,引发用电矛盾,严重影响了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和社区的稳定,并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据不完全统计,济南市尚未实现供电一户一表的已建成非直供住宅小区共约44.2万户,其中单位宿舍和物业管理小区约34.4万户、旧村改造等违章建设形成的居民小区约9.8万户。   我公司自《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出台之前就已经关注已建成非直供小区的户表改造问题,为解决这一问题,我公司分别于2009年4月24日、2010年2月4日行文向市政府汇报已建成小区居民用电一户一表改造建议,建议按照济南市自来水户表改造政策的模式,改造费用由政府、产权单位、供电公司和居民四家共同承担,但至今济南市未出台已建成非直供小区的户表改造政策。自2010年开始,我公司千方百计筹措资金逐步对已建成非直供小区的户表进行改造工作,但由于改造户数众多,改造投资数额巨大,我公司无力承担,缺少政策及资金支持,工作进展缓慢。   

为此我公司多次向市政府提出对已建成非直供小区用电管理的建议:

    1.针对原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可以落实改造资金的居民小区,由政府相关部门协调原开发建设单位、产权单位和物业管理单位出资按照一户一表标准进行改造,改造后由我公司按《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接收。

    2.针对居民自行管理的老旧小区,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旧住宅的范围,并确定一户一表投资来源。我公司将积极配合政府完成老旧小区的一户一表改造,满足居民的正常用电需求。

    3.建议政府相关部门尽快出台已建成非直供小区的一户一表改造政策。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联系人及电话:谢荣昆 89022327

济南市供电公司 2012-0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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