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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是我国互联网立法的必由之路

发布时间:2017 年 12 月 29 日 阅览:0 次

作者:苏泽林   来源:中国人大杂志 2017年第9期

今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攻坚之年,是全面深化改革的持续发力之年,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之年。为贯彻落实“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全面部署了2017年的工作,不少新的立法任务已经提上了议事日程。

去年10月9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实施网络强国战略进行了集体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在会上对互联网的战略定位进行了深刻的阐述。他强调,网络信息技术日新月异,全面融入社会生产生活,深刻改变着全球经济格局、利益格局、安全格局。世界主要国家都把互联网作为经济发展、技术创新的重点,把互联网作为谋求竞争新优势的战略方向。他进一步指出,随着互联网特别是移动互联网发展,社会治理模式正在从单向管理转向双向互动,从线下转向线上线下融合,从单纯的政府监管向更加注重社会协同治理转变。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发展,中国正成为真正的互联网大国。中国互联网信息中心发布的统计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12月,中国网民规模达7.31亿,其中手机网民6.95亿,增长率连续三年超过10%。互联网的发展越来越与13亿多人民的工作和生活息息相关。与传统生产生活方式相比,在现代化信息时代,制造业、教育、文化、医疗、金融、交通运输等各行各业都搭上了“互联网+”这趟高速列车。“互联网+”的发展不仅促进了人与人之间交流,便利了人民群众的生活,也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了及时高效的平台,大力推动了产业升级。可以说,互联网+传统产业高速融合,给中国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注入了新的动力。

在“互联网+”新兴业态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景象的同时,也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产业创新的空前活跃,新技术、新业务、新模式层出不穷,诸多热点法律问题,如网络安全、互联网金融监管、网络电商运营监管、互联网电信诈骗、知识产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等问题,引发了人们的密切关注,这些问题也值得法治工作者尤其是立法工作者的深刻思考。

依法治国,就必须依法治网。依法治网就要用法治的思维推动网络空间法治化,用法治的方式完善互联网领域的治理。互联网时代是一个以人为本的时代,是一个创新的时代,为与“互联网+”时代的创新发展相适应,包括立法工作在内的法治建设也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深度创新。

立法理念要创新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加强互联网立法工作,全面推进互联网法治,是摆在立法机关面前十分紧迫的任务。云计算、大数据、物联网、人工智能、区块链、虚拟现实、智能制造等领域的发展为互联网的治理带来全新挑战。立法者对这些知识和信息的了解程度远不如企业和创新者本身,如何制定出既促进互联网市场发展,又适应互联网法治需要的法律,是立法工作者面临的全新课题。互联网是一个高度开放的世界,不仅是一个新的技术空间、虚拟空间,更重要的是一个新的市场空间、利益空间,同时也是国家主权空间。基于互联网的特性,我们立法工作者要秉持开放包容的心态,在明确预期上做文章,解放思想、更新观念。解放思想不只是勇气,更重要的是具备互联网治理能力;更新观念不只是改变陈旧观念,更重要的是以新的观念指导立法和推进互联网法治。

立法者角色要创新

立法者要从做“规制创制者”和“秩序的维护者”的理想中超脱出来,做产业的学习者、观察者,要紧跟时代发展的步伐。一部为民立的法,一部满足人民群众新需求、新期盼,不断完善的法,才具备可操作性,才有生命力。如何构建体系化的互联网治理模式,使创新发展与依法管理之间实现良性互动,真正做到依法治网,需要我们常怀敬畏之心,虚心学习新的事务,积极适应新的信息社会,完善自身知识体系,始终解放思想,俯下身去,虚心向互联网企业和创新者学习,深入参与互联网活动,充实互联网知识,对互联网产业的发展做出积极有效的回应。要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充分关注人民群众的意见,从民意中汲取立法的动力和营养。

立法方法要创新

良法才能善治。一部法律制定得好不好,关键是看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法律不仅要“好看”,更要“管用”,能解决实际问题。“互联网+”是一种全新的经济形态,是互联网思维和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于实体经济各领域,进而改造传统产业发展模式,实现智能化生产、提供个性化服务和产品,形成聚合效应。“互联网+”挑战无处不在,对传统行业产生的冲击尤为明显,影响了成千上万人的利益,将从根本上改变市场格局和人们的消费模式。新的产业形态带来了新的法律风险,呼唤我们用新的法律去规制。互联网立法会涉及更多部门职权和更多人的利益,因此,中央各部门之间应加强协同配合,避免部门分散提出立法需求。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创新立法方法,充分发挥立法的主导和引领作用。在互联网立法方面,建议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相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统一的互联网立法起草小组,进行互联网法治的顶层设计,提出具体法律草案,从源头上达到协同立法的目的,避免部门利益法律化。

立法反馈机制要创新

法律滞后性在互联网时代日益凸显,已经成为互联网领域面临的重要问题。国家立法机关很难直接面对全国范围内的互联网问题,无法用一种法律完全解决问题。因此,在建立完善的立法论证程序,提高法律前瞻性的基础上,创新高效的立法反馈机制同样必不可少。及时反馈互联网迅速发展变化中的问题,必须同样利用互联网这一信息迅速传播的平台。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可考虑在大型互联网企业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互联网立法信息采集点,全面掌握互联网运行中的热点、难点问题和立法的需求信息。这样做,一方面可以推动互联网反馈机制、信用机制、监督机制等便捷有效的实现;另一方面,也可以降低学习门槛和成本,让行业协会、广大民众参与到互联网问题的反馈当中来,可以适时地发现“痛点”问题,还可以及时反映其法律诉求,为立法提供重要参考。

通过互联网拓展民意渠道、进一步增强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是互联网时代立法的鲜明特征。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的那样,我们要深刻认识互联网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治理中的作用,要强化互联网思维,利用互联网扁平化、交互式、快捷性优势,推进政府决策科学化、社会治理精准化、公共服务高效化,用信息化手段更好感知社会态势、畅通沟通渠道、辅助决策施政。因此,互联网时代也给人大监督行政及司法带来了新的手段和渠道,增强了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为人大工作的全面创新提供了坚实的技术支撑。

总之,互联网立法和互联网法治的形成和发展,极大地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和法治体系内容,对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挑战,带来了新的机遇,它为我们完善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高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推进“互联网+”时代的法治建设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同时,互联网本身也给我们搭建了很好的互通有无、碰撞思想的平台。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指的,“惟创新者进,惟创新者强,惟创新者胜。”“互联网+”的发展更新的不仅仅是经营和商业模式,更深层次的是思维模式的创新和转变。我们只有顺应时代潮流,解放思想,转变理念,积极运用互联网时代最新科学技术手段,破除制约创新的思想障碍和制度藩篱,才能不断推进法治工作创新,使互联网立法走向新的高度。

(本文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来源: 中国人大杂志 2017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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